本刊去年報導,40多歲偶像劇製作人余志賢宣稱找來陳喬恩、邵雨薇、許光漢、愛紗、梁以辰、周曉涵、汪東城等知名藝人開拍新戲,並請來嚴爵製作配樂、宋少卿指導演技,藉此向金主及新進演員吸金,但最後戲沒拍成,錢也不知去向。有演員因此向台北地檢署提告,余遭到詐欺起訴;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,認定余詐欺是事實,判處他5個月徒刑、可易科罰金,全案可上訴。
根據判決書,余志賢為獨角獸國際影音製作有限公司負責人,為籌措製作《微笑HOUSE》青春喜劇影集資金,明知名下無不動產,且因債信不良無法貸款,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,於2020年11月至12月間,在高雄市國軍英雄館、台北市大同區的霆沃克數位整合有限公司,向一名L姓女演員佯稱其已辦理房屋抵押貸款,待銀行撥款即可還款云云,向她商借60萬元。
L女誤信余的話術,以為他確實以房屋向銀行辦理貸款,而同意出借款項,遂於2020年12月10日,在台北市大同區附近一家85度C咖啡,交付現金40萬元給余,並於同日在台北市大安區住處,操作網路銀行匯款20萬元至余的獨角獸公司帳戶。但事後發現,余名下根本沒有不動產,宣稱的戲劇也未開拍,因此怒告余詐欺。
余志賢出庭稱,他確實有向L女借款60萬元,但否認有詐欺犯行,也沒有向L女稱有房屋貸款之事,是因L女欲擔任他製作的戲劇女主角,並同意借款給他,全案只是民事糾紛等辯詞。
但法官詢問李姓、吳姓證人,2人均提及余曾對L女提到淡水有房子,要拿房子辦貸款,貸款下來之後就可以把錢還給她;以及余有說房子貸1,200萬元,15天後就會撥款,可以馬上還款等語。且余曾於偵查中坦承,他有對L女說拿房子去銀行跟地下錢莊貸款,是當面、口頭跟L女講的,但他實際上沒有拿房子去貸款,這只是說服她投資的說法等語,因此認定本案詐欺事證明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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